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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票种核定
发布时间:2021-06-08 17:03:26  浏览次数:1061

【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先由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税务机关确认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的事宜。
      用票单位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设立依据】

1 文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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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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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五条,第六条
条款内容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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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文件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第三条
条款内容
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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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文件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制定机关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 条款号 全文
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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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报送条件 资料形式 份数
1 A02008《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必报
原件
1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条件报送--
原件
1份
3 发票专用章印模 首次办理票种核定时提供
原件
1份
4 发票领用簿
5 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 必报
原件
1份

【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粤税通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办税地图。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要先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4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满足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7.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8.纳税人申领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9.2020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